大棚房問題:農用地、基本農田、建設用地,不同類型的土地怎么利用?
2019-02-25 來自: 漳州市盛胤機械設備有限公司 瀏覽次數:428
2018年大棚房問題席卷全國,許多行業人紛紛受創,追根究底還是土地性質的問題,做休閑農業不可避免的會接觸到各種土地性質不同的地,那這些地如何使用呢?
農村地區共存在三種地,是指“農用地”、“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農村的集體建設用地分為三大類:宅基地、公益性公共設施用地和集體建設經營性用地)和“四荒地”。
什么是農用地,什么是建設用地,什么是設施用地?這些概念我們有必要搞清楚。詳細如下:
農用地
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因此任何間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 或者不是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都不是農用地。農用地包括種植農作物的耕地(基本農田是受國家特殊保護的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設施農業用地、養殖水面和其他農用地(包括畜禽飼養地、農村道路、坑塘水面、養殖水面、可調整養殖水面、農田水利用地、田坎、曬谷場等)。
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國土資源部頒布的《土地分類》的規定,耕地是指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開發整理復墾地、休閑地、輪歇地、草田輪作地;以種植農作物為主,間有零星果樹、桑樹或其他樹木 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證收獲一季的已墾灘地和海涂。耕地中還包括 南方寬小于一米,北方寬小于兩米的溝、渠、路和田埂。
耕地又可分為五種:
①灌溉水田,指有水源保證和灌溉設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慨,用于種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灌溉的水旱輪作地。
②望天收,指無灌溉設施,主要依靠天然降雨,用于種植水生作物的耕地,包括無灌溉設施的水旱輪作地。
③水澆地,指水田、菜地以外,有水源保證和灌溉設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的耕地。
④旱地,指無灌溉設施,靠天然降水種植旱作物的耕地,包括沒有灌慨設施,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
⑤菜地,指常年種植蔬菜為主的耕地,包括大棚用地。
建設用地
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即用于修建各種物體的土地。
建設用地的類型包括:
①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即城鄉居民住宅、學校、醫院、商業、道路、給排水、電力、電信、防洪、供熱等公共設施用 地。
②工礦用地,即工業用地和礦業用地,包括工業產房、各種倉庫、 動力設施、各種堆場、道路、礦山操作場地及配套設施等用地。
③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包括機場、鐵路、公路、港口、航道、水電站、水庫及 人工運河等用地,不包括天然河道用地。
④旅游用地,即專門供游覽 參觀的設施用地,包括風景名勝區、游樂場、高爾夫球場等用地。
⑤軍事設施用地,包括軍事訓練、軍事指揮、防務設施、營房、武器裝備倉庫 等用地。
⑥其他建設用地,即除上述之外的各類建筑物、構筑物用地。
《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于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127)將設施農用地具體劃分為生產設施用地、附屬設施用地以及配套設施用地。在不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的前提下,納入設施農用地管理,實行縣級備案(在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和農業局備案),也就是說,不需要改變土地性質及報批手續。生產結束后,經營者應按相關規定進行土地復墾,占用耕地的應復墾為耕地。2017年底,國土資源部和國家發改委《關于深入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做好農村產業融合發展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進行了多方面用地政策創新。
生產設施用地是指在設施農業項目區域內,直接用于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包括:
1、工廠化作物栽培中有鋼架結構的玻璃或PC板連棟溫室用地等;
2、規模化養殖中畜禽舍(含場區內通道)、畜禽有機物處置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
3、水產養殖池塘、工廠化養殖池和進排水渠道等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用地;
4、育種育苗場所、簡易的生產看護房(單層,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附屬設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設施農業項目的輔助生產的設施用地。包括:
1、設施農業生產中必需配套的檢驗檢疫監測、動植物疫病蟲害防控等技術設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設施農業生產中必需配套的畜禽養殖糞便、污水等廢棄物收集、存儲、處理等環保設施用地,生物質(有機)肥料生產設施用地;
3、設施農業生產中所必需的設備、原料、農產品臨時存儲、分揀包裝場所用地,符合“農村道路”規定的場內道路等用地。
配套設施用地是指由農業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農業企業等,從事規模化糧食生產、規模經營所必需興建的配套設施用地。包括:晾曬場、糧食烘干設施、糧食和農資臨時存放場所、大型農機具臨時存放場所等用地。包括蔬菜種植、煙草種植和茶園、橡膠園等農作物種植園的看護類管理房用地(單層、占地面積小于15平方米),臨時性烤煙、炒茶、果蔬預冷、葡萄晾干等臨時性農產品晾曬、臨時存儲、分揀包裝等初加工設施用地(原則上占地不得查過400平方米)。
設施農用地
設施農業用地按農用地管理。生產設施、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務于農業生產,其性質屬于農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生產結束后,經營者應按相關規定進行土地復墾,占用耕地的應復墾為耕地。
進行工廠化作物栽培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5%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0畝;規模化畜禽養殖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7%以內(其中,規模化養牛、養羊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比例控制在10%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5畝;水產養殖的附屬設施用地規模原則上控制在項目用地規模7%以內,但最多不超過10畝。根據規模化糧食生產需要合理確定配套設施用地規模。南方從事規模化糧食生產種植面積500畝、北方1000畝以內的,配套設施用地控制在3畝以內;超過上述種植面積規模的,配套設施用地可適當擴大,但最多不得超過10畝。
設施農用地不包括以下用地:
經營性糧食存儲、加工和農機農資存放、維修場所;
以農業為依托的休閑觀光度假場所、各類莊園、酒莊、農家樂;
各類農業園區中涉及建設永久性餐飲、住宿、會議、大型停車場、工廠化農產品加工、展銷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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